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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湖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称:Association for Yan Huang Culture of Hunan ,缩写:A.Y.H.C.H。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研究和弘扬中华炎黄文化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等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群众,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炎黄文化的交流、会通与发展,为湖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家巷村东大门市场A2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术活动,特别着重组织并推动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根脉文化学术研究;
  (二)收集、整理炎黄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湖南古今地情、历史地理和湖湘文化、姓氏文化等文化知识的各类讲座;
  (三)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历史文化遗迹、文物的整修和保护;
  (四)在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授权下,组织开展纪念我国重大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文化名人的活动;
  (五)广泛开展与国内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为社会各界弘扬中华文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办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中华炎黄文化、湖南古今地情、历史地理和湖湘文化、姓氏文化优秀成果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愿意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考察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中华炎黄文化和湖湘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其他热心研究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在每次换届前重新登记一次;
  (七)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请假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必须在会前书面报告,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为五年,(届中任命的副会长、秘书长履职时间为本届期满。本届期满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期满之日,职务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会员中产生。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按通知要求参加本会会议。请假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必须在会前书面报告,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无故缺席会议,取消职务资格。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十一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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